因犯挑衅惹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10月1日刑满开释,仅差多少个月便满5年的孝昌要账公司梁某,为帮老板讨账,犯法逮捕别人。克日,湖南省耒阳市百姓法院以原告人梁某犯犯法逮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0月29日,胡某从谷某处乞贷12万,以后不停未还清。2016年1月20日15时许,胡某驾驶伙伴龙某的车正在耒阳市蔡伦中路被“小三”、“冬瓜”等人逼停并被强行带至耒阳市某疆场。随即,“老艾”叫原告人梁某到该疆场,并称是帮谷某讨债。原告人梁某遂叫胡某还钱,并对于其拳打脚踢,还要其脱了蕲春要账公司衣服站正在车边站了公安要账公司两三个小时。后胡某提倡将龙某的车当了还钱。原告人梁某及“老艾”、“小三”便同胡某到龙某家拿了龙某的身份证,厥后到耒阳市某二铁山要账公司手车行,胡某乘隙正在车行报警。当日20时许,耒阳市公安局平易近警正在车即将原告人梁某抓获。
法院黄石港要账公司审理以为,原告人梁某为恩赐债权,犯法褫夺别人人竹溪要账公司身自由,并实际殴打举动,其举动已形成了犯法逮捕罪。原告人梁某正在独特不法中起次要影响,系首犯;原告人梁某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处罚履行完成后,五年以内乱再犯理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罪,是累犯,理当从重处理;原告人梁某正在观察阶段能照实供述自身的不法究竟,正在法庭上能强迫伏罪,有坦率情节,能够从轻处理。综上,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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